烟台刑事律师

专业 公司 股权律师

合同纠纷

烟台律师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正文

疫情期间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免除租金

山东专业 刑事 公司律师2024-12-23 14:52: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次新冠肺炎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宜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按照2003非典时期司法判例和本律师实操经验。如受疫情影响导致商用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如果承租人以此要求延迟支付租金的,一般也可予支持。但若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入(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但是如对承租人营业收入产生重大减损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要求调整租金。但是承租人要以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话,一般不予支持。
  本律师如上分析供参考,还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处理。

wwW.ShandLAwYER.Cn

点击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