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专业 刑事 公司律师2024-12-23 09:52:21
1、在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房屋出卖后又将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买房的一方)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同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买受人,并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然后出卖人又与后买受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房屋已经过户给前买受人,此时出卖人已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后续出卖人的行为为无权处分,后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退还购房款。
3、出卖人将房屋出卖后,又卖于第三人(善意),并且跟第三人办理了过户手续。不动产以登记为准,这种情况下,前买受人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依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因为不能履行合同要向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4、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两个或多个买受人,且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签订时间在前)的合同有效。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若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从司法判例来看,一般支持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有相应的优先权。
5、若发生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的事件,其中一个买受人已付购房款,而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
6、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出卖后,出卖人又与第三人(后买受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第三人使用,导致原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这种情况下,原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按照司法判例来说,一般会予支持。
一房二卖或多卖的情况很多,有时候相对也比较复杂。若遇到相关的纠纷,建议联系专业律师及时沟通处理,以最大化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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