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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山东专业 刑事 公司律师2024-12-23 14:38:19

    交通肇事逃逸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以下八种行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属于刑事交通肇事逃逸。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8、严重超载驾驶的;
    实践中,对于上述规定应该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某些具体情况是否可以适用该条规定,还要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笔者分享一下对“逃逸”的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对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明知。司法审判中,会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事故发生后的客观环境以及事故双方的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一般不要求肇事者对整个事故的所有细节或严重性都有明确认知,只要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盖然性、可能性的认知,就会认定为明知。
    二、肇事者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从实操经验来看,逃逸行为不等同于肇事后单纯地离开现场的行为。若发生事故后因为威胁、恐吓被迫离场的,不算逃逸。但总的来说,如果逃逸行为造成无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对于伤者或财产的抢救救助义务或者逃逸给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造成极大的困难的,一般会认定主观逃避。
    三、逃逸现场是否必须是事故现场。上述规定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实践中也会存在事故现场未逃跑(比如也受伤了或者人太多),但是事后具备逃跑条件时逃跑的情况,所以逃跑不限定为仅从事故现场逃跑。凡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行为,一般都会认定为“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为现场复杂性和因素多重性,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家若有问题欢迎与律师沟通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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