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规定。
规定明确:“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条件也作出了规定。
规定明确:“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类型做了规定。
规定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抚慰金)。
但具体的金额要根据身体、健康损害的程度以及伤残等级、是否死亡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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