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刑事律师

专业 公司 股权律师

婚姻家庭

烟台律师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正文

能否直接执行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山东专业 刑事 公司律师2024-03-29 03:37:01


    若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者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担保人的身份为其他人的债务做了担保(连带责任),债务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最后债权人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取得胜诉。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案件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执行阶段法院是可以对担保人财产强制执行的。
    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方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担保人夫妻对财产份额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共有。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保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由夫妻另一方或者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待法院(析产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再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如果是不动产需要进行评估拍卖执行。析产诉讼期间,需要中止执行(债权人申请执行担保人的夫妻财产)。

WWw.SHANdlawYEr.cn

点击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