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夫妻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未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夫妻离婚后1年内就此诉求单独提起诉讼。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按上述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要注意,提起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与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代为提出。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确定在身体的伤害程度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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