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并未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时效(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条分三种情况对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时间作出了规定。
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诉求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可以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对办理离婚登记后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进行了限制。
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所规定的1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或延长。若在期间内不提出,则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消灭。
综上,要提出赔偿损害请求,要不就在起诉的同时提出(当事人为无过错方原告);要不就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原告或者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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