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格式条款有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解释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或者采取有利于非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是房开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若合同双方对条款有争议,应采取有利于购房者的解释。
那符合什么条件,格式条款无效呢?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如下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格式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自身责任;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上述这些情况下该格式条款无效。
若大家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律师研讨、沟通,以维护自身权益。
Www.ShanDlAWy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