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一般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但是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提供担保吗?这首先要了解“担保”的意义是什么,主要在诉前或诉中“保全”时 ,案件事实还未确定,如果保全错误,则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会有损失,所以法院要求提供“担保”,一旦遇到保全错误,则被申请人损失相对有保障。
所以,大多案件实操过程中,都需要提供担保的,但还是有例外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几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申请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以上保全不提供担保主要为案件诉前或诉中保全阶段。
7、另外,案件调解或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也不需要提供担保。因为这个时候案件事实已经确定了,不会出现保全错误,所以就“没有必要”提供担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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