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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持股人(名义上的股东)风险规避措施

山东专业 刑事 公司律师2024-04-27 07:09:28


    1、代为持股人(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可与实际持股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股权的归属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若代为持股人自身不参与任何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也可以明确,同时可以约定最终的责任承担方或相应免责条款。
    2、若代为持股人
(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参与到公司管理,行使股东权益,则要在签字、表决之前,首先要按照《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告知并经实际持股人同意,且要考虑清楚是否有违法违规(包括不作为)的情形,如有则有权不签字或者投反对票。

    代为持股人过程中的风险不能完全规避掉,但是若配套相应的协议和措施,过程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向名义出资人或控制人追偿,不会作为最终的民事承担方。不过相应的刑事责任风险还是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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