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2010年9月,甲公司将其承建的A楼分包给乙公司施工。乙公司由于资金紧张,邀请钱某向A楼工程投入资金共计300万元。2010年10月1日,乙公司向钱某出具投资证明:“钱某共投入资金300万元,自2010年10月起按投资额300万元计息,月息2%,直至该项目完成。”2010年10月20日,钱某与甲公司投资的项目公司(简称项目公司)、乙公司签订协议,内容为:项目公司对A楼工程进行监管,且保证钱某的投资安全。钱某的投资收益,按照2010年10月1日乙公司出具的投资证明执行。
协议签订后,A楼施工至6层停工,烂尾了。
2011年,钱某将乙公司及项目公司诉至法院。
甲公司项目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其与钱某形成什么关系?
笔者认为甲公司项目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甲公司项目公司与钱某形成了担保关系。
项目公司与钱某、乙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项目公司保证钱某资金安全。从协议内容来看,各方意思表示真实。项目公司的承诺,表明其对投资款进行担保,足以使钱某对项目公司产生信赖利益,相信其会依据协议内容承担相应责任。从协议履行情况看,工程烂尾了,钱某不能拿回自己的投资。依据诚信和公平原则及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钱某返还投资款,并赔偿钱某投资的相应收益损失,项目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大家若遇到具体问题,还需根据案情和各因素综合考量。欢迎大家研讨交流。wWW.shaNDLaWy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