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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如何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山东专业 刑事 公司律师2024-12-23 09:22:07


    2020年春节,因为疫情影响,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下令要求延长假期至2020年2月3日。1月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山东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另外,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简称“《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通知》”),对合同解除、薪资发放都做了明确规定。
    这对“寒冬中”的企业来说,无疑更增加了经营成本。很多企业不禁要问,如何能合理解除劳动合同来缓解用工成本?
 
    首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通知》明确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也就是这部分人员必须“紧急措施”结束后才能“处理”。
 
    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合同,可以按照如下几种情况来处理: 
    1、在疫情期间,如果员工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人员,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2、在疫情期间,无论员工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人员,如果其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3、另外,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虽然《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要注意,用人单位可以参照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不免除相关责任,比如按照第1和第3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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