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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患有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山东专业 刑事 公司律师2024-12-23 09:25: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那如果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吗?
    若未发offer,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自己选择。
    若发出offer,这里要注意。offer是什么,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是要约!
 
    如果劳动者到入职时间没有入职,则offer失效;若劳动者入职时已经痊愈,参照上文所说,还是要录用的。那这个时候如果不录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司法判例来看,如果新用人单位发出offer,而且劳动者向上家用人单位提出了离职,或者劳动者为到新的用人单位入职付出了成本和其他费用的,然后新的用人单位无故不录取的,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未依约建立劳动关系给其造成的工资、成本等损失的。法院一般会认定新用人单位有缔约过失责任而支持。
 
    释法: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所规定。劳动者未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前,双方相关法律行为受合同法约束,据此支持劳动者诉求“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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