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面说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指的就是商标的“显著性”,那具体什么是商标显著性呢?
这里要理解何为商标,商标本质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是指该商标标识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建立起该标识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联系,从而指向到商品或服务是哪个主体(商标权利人或商标使用权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标识可以分为三类:
1、标识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或者型号的。比如公司销售水果,想在这个类别上注册了一个“苹果”或者“橘子”的商标,“苹果”就是水果品类的一种通用名称,这种商标标识是没有显著性的;
2、标识仅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比如公司生产一种保暖内衣,想在这个类别上注册一个“暖和”的商标,“暖和”直接表示了内衣的功能,这种商标标识是没有显著性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这算是一个兜底的条款,此类主要包括过于简单的图形、数字、字母或装饰性的图案、口号等,其可能无法让消费者意识到是商标,也没法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比如一个公司做测量工具的,想要在这个类别注册一个“等边三角形”或者阿拉伯数字“8”作为商标,这种标识太简单,也是没有显著性的。
那影响商标显著性的因素有哪些呢?
根据笔者实操经验并借鉴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则来看,影响商标显著性主要有如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标识的认知情况或知晓程度;
2、该商标标识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持续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等情况;
3、使用该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量、营业额及市场占有率等;
4、使用该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及覆盖地理范围等。
大家如果遇到因为商标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情况,建议联系专业知识产权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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