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出资的知识产权范围并不明确
目前并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文件对可以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范围进行清晰的界定。知识产权出资主要参考指标是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根据实践,知识产权出资较多的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其实很多知识产权可以出资,比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域名权等。但目前对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的知识产权范围并没有法律法规或者文件进行统一明确。
2、现阶段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相对单一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规定,知识产权出资必须依法转让,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将知识产权交付公司使用。也就是说目前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出资方式规定的比较单一,只能“转让”做权属变更。对于“许可使用”等出资方式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支撑。这也造成了实践中知识产权产权出资的被动和困难。
3、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或缺陷
根据知识产权出资要求,出资标的必须要确定的。实践中,有很大的风险在于知识产权权利不确定或者有侵权的风险,比如知识产权应是职务成果,但是发明人却私下申请了专利,此种状况相对常见,风险相对较大。再一个是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不能以任何形式失效或权利受限。实践中,从时间性来看,出资的知识产权已经过有效期不胜枚举;从地域性看,权利因为地域范围受到限制的也比较多。
4、出资的的知识产权估值难确定
根据公司法要求,所有出资的财产应该是确定的。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特殊性,影响其评估因素很多,技术领域,市场流通、适用性等很多因素并非恒量甚至有些比较主观,其评估比其他财产评估难度大很多。在实践中,如何在知识产权现有的时间段来准确判断其价值,显得尤为困难。
5、出资的知识产权稳定性或实用性不佳
因为知识产权出资的无形性和特殊性,知识产权出资后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因为虽然完成了权属变更,但是标的知识产权是否前期已许可第三方使用或者出资后是否会被在先权利人转移给别人使用并不可控,此外还有别的情况,比如知识产权虽然转让到公司但是没有配套的技术指标或技术秘密配方而导致专利并没有实用性等。
本文从知识产权出资的特征出发,分析我国现行公司知识产权出资的现状和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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