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笔者进行了归纳梳理,主要有下列六种情形。
(1)第一种情形: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商标。
(2)第二种情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只要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但是要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主体,弄清所有商品的商标状况也不现实。实践中还要考虑销售方是否明知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其证明商品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虽然也是侵权行为,但是一般停止销售就可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种情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4)第四种情形: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市场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并且将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了市场流通。
(5)第五种情形: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事实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为商品侵权行为。相关侵权行为包括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等,概括一句就是“为虎作伥必受罚”。
(6)第六种情形: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算是商标侵权的兜底条款,概括了上述五种情形中不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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